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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主任李命志:保障融资租赁交易安全 法律所发挥的作用最为明显


        近日,天津市政府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主任李命志对天津融资租赁司法试点政策进行了点评。

    李命志说,融资租赁在经济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明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用,提高设备等动产和不动产的利用率;其次,融资租赁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就业都有积极的作用;第三,从金融方面说,融资租赁发展能够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降低企业融资对银行信贷构成的依赖,防范和化解存在的金融风险。
    谈到当前制约我国融资租赁发展的因素时,李命志表示,最关键的是问题制度法规建设还存在明显不足。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作用是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在物权登记的问题上,《物权法》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对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包括动产抵押的范围、地点等。同时,对应收账款处置的登记也做了相应规定,人民银行关于应收账款的登记系统就是根据《物权法》的要求建立的。
    但是,《物权法》并没有对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登记进行规定。同时,在《物权法》第106条中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还可能造成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面临风险。对此,业内人士、学者、律师等都认为,该问题是制约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的大问题。“在保障交易安全的问题上,法律能够发挥的作用最明显。” 
    李命志表示,为解决这个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积极推动制定融资租赁方面的法律,做出了很大努力。最高人民法院也做了很多颇有成效的工作,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也是最高法完善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充分肯定。 
    李命志谈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指导意见》,是一个积极创新有益的尝试。因为从国家层面解决问题存在难度,从地方入手,从实践入手是非常有必要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司法审判的实践,制定该《指导意见》,可以起到两方面作用:
    一是减少交易纠纷,保障交易安全,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融资租赁这项事业在天津的健康发展;二是为我国建立完善的融资租赁相关法律制度积累经验,提供借鉴。
    李命志认为,应通过大力宣传该《指导意见》,让广大出租人、承租人、企业等充分了解其内容并自觉遵守,为有关部门将来从国家层面上明确建立统一的租赁物登记制度,甚至出台相关法律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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